企业名称预先核准
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1、申请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2、申请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、授权期限。
3、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。
注:
1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可在湖南企业登记网网站(http://zcj.hnaic.gov.cn/)的‘表格下载’专区中查询或下载打印,亦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。
2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投资人签署,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3、申请名称预先核准,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,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,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。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核准,申请人为本企业,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,企业加盖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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